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赵某某, 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 群众,身份证号:1304291987********,初中文化,籍贯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界**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017年8月29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永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7时30分许,赵某某驾驶冀D**号货车在**区**标准件产业城*区**号仓库门前路段由东向西倒车时,将在车后站立的武某某撞倒,造成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刘某某、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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