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1〕Z5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区* *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区* *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段时,撞至前方同向行驶赵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尾部,造成赵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任定,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车辆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悔过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孙某某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酒精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道路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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