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史某某等人指使王某某(已判)为骗取被害人侯某某钢材提供便利,后因被害人侯某某报警。王某某又受史某某的指使,到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城北刑警队做虚假证明,意图通过其自己承担所有诈骗罪行的方式掩盖史某某等人诈骗的犯罪事实,严重扰乱司法机关正常的办案秩序。后经物价鉴定,该批钢材价值2019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截图、提起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任某某、高某某、武某某、贾某某、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史某某、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价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现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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