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94********,汉族,初中,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永年区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季至被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在“小黄书”(原“抖阴”) 非法涉黄手机APP网络直播平台注册登记为主播人员,接受一名家族长的管理, 使用手机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小区**座**号租住处进行裸体淫秽表演。该名家族长联系不上后, 吴某某通过该平台公布的官方QQ号码联系上管理人员,在该平台管理人员的监管下继续从事直播淫秽表演。被告人吴某某在直播期间以语言、淫秽表演,提供淫秽视频等方式引诱观看网友进行现金充值购买各个直播平台设置的虚拟“礼物”,向其打赏“礼物”,后添加网友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发送方式向多名用户传播自己制作拍摄、互联网获取的视频20部。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传播的20部视频被认定为淫秽物品。被告人吴某某直播完毕后,向直播平台申请将虚拟“礼物”兑换成现金,平台截留20%后,把剩余的80%提成转款给被告人吴某某。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接受转款共计343741.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治安[2019]1371号指定管辖批复,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扫黄打非办联[2019]3号文件及附件、嫌疑人支付宝收支明细、电话通讯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嫌疑人到案经过及违法违纪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提取的淫秽视频文件、永年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淫秽物品鉴定结论意见书》、支付宝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2.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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