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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75号(解某某诈骗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解某某以能够办理大额度信用卡为名,多次骗取李某某共计现金136257.66元。其中解某某让受害人李某某微信转款39次共计63000元,使用受害人兴业银行信用卡转款7次共计5961.31元、招商银行信用卡转款6次共计7305.87元、农业银行信用卡转款1次2000元、广发银行信用卡转款20次共计57990.48元,解某某将诈骗的钱用于生活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被告人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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