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解某某以能够办理大额度信用卡为名,多次骗取李某某共计现金136257.66元。其中解某某让受害人李某某微信转款39次共计63000元,使用受害人兴业银行信用卡转款7次共计5961.31元、招商银行信用卡转款6次共计7305.87元、农业银行信用卡转款1次2000元、广发银行信用卡转款20次共计57990.48元,解某某将诈骗的钱用于生活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被告人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