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0********,汉族,小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区**号,现住户籍地。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永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6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中旬, 被告人武某某通过杜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孙某某。2019年07月21日被告人武某某以帮孙某某购买比市场价格更便宜钢材为由,从孙某某处通过微信转账取得50000元,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债务或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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