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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693号(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李某某, 曾用名: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 群众,身份证号:1304211990********,小学文化,籍贯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乡**村,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2时许,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区**国道与**桥西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查获时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证明,现实表现证明;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酒精检测报告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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