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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660号刘某某盗窃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刘某某, 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 群众,小学文化,身份证号:1304292000********,籍贯河北省永年县**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年县**乡**村,现住原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馆陶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早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进入永年区临洺关镇某某KTV一楼宿舍内,将正在睡觉的郭某某放在枕头旁边的一部华为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3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判决书;2.证人郭某甲、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价鉴定;6、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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