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职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组**号,现住户籍地。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永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02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7年5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永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有抢劫罪、强奸罪,2019年10月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区**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小区。1992年因犯抢劫罪被永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2019年12月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上22时31分,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预谋实施入户抢劫。先踩点后伪装并携带刀子等作案工具到永年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尾随被害人被害人赵某某进入其家中实施抢劫。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用携带的绳子和胶带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赵某某眼睛蒙住和双手反捆住,二人采用恐吓、用刀威胁的方式强迫强行与被害人赵某某对二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未果后,采用恐吓、用刀威胁的方式强迫强行与被害人赵某某对二被告人进行口交的性行为。后又用恐吓、用刀威胁的手段逼迫被害人赵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家中的300元现金和六张银行卡抢劫走,后从抢劫被害人赵某某的六张银行卡里面取款1300元分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扣押的作案工具摩托车;2.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调取的涉案涉案银行卡流水明细;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DNA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张某某、赵某某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奸妇女的;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现在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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