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 群众,身份证号:1304291999********,初中文化,籍贯邯郸市永年区**乡**村,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 群众,身份证号:1304291998********,小学文化,籍贯河北省永年区**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年区**乡**村,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9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与韩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韩某某和焦某甲、焦某乙等人一起到永年区第十五中学门口与李某某见面,见面后双方发生打斗,焦某甲、焦某乙等人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调解书、到案经过;2.证人韩某某、梁某甲、张某某、卢某某、张某甲、何某某、郑某某、梁某乙、韩某甲、康某某、刘某某、康某甲、康某乙、孟某某、康某丙、焦某某、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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