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8月26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8时许,在永年区正西乡后朱庄村,被告人朱某某同受害人朱某甲因土地耕种引发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架,朱某某将朱某甲打伤,造成朱某甲外伤致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经伤情鉴定,朱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实表现、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2.证人秘某某、朱某甲、秘某甲、宋某某、朱某某、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对方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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