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519号(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永年区广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张边村路段时,撞至前方同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尾部,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于2020年1月4日在永年区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责任定书、民事裁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说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冀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尸表检验情况、痕迹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