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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515号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街人籍贯河北永年,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94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时许,孟某某醉酒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乘载赵某某沿永年区张娄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许庄村路段时,孟某某驾车驶入公路北侧的路沟内,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孟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对孟某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90.59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责任认定书、邯郸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驾驶员及机动车查询信息、委托书、公证书、谅解书、收到条、银行转款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身份证明;2.证人赵某乙、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永年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报告、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检察官助理:王蒙

2020年11月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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