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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501号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2019年9月3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广平县大队罚款100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8月1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我院批准并于当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D**号轿车,行驶至永年区广府城东北角大石桥处时,发现广府交警中队交警查酒驾,便欲掉头离开,此时交警队工作人员田某某让其停车,刘某某未停车并将田某某顶到汽车前机盖上,行驶五百米远后才停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明、情况说明、伤情照片、处罚凭证复印件、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薛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时,拒不配合并妨害交警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0年10月2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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