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01984******,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区**号,因涉嫌犯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到大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12月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2018年9月份至2019年7月份,在陈某某(已判)的介绍下,使用手机在“小姐姐(卡哇伊)”“梦鲸”等多个非法涉黄手机APP网络直播平台注册为主播,先后接受陈香、朱付录(已判)等家族长的管理,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其租住处进行淫秽表演。李某某在直播期间以语言、提供淫秽表演等形式引诱观看网友进行现金充值购买直播平台设置的“虚拟礼物”并向其打赏“礼物”。后添加网友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向多名用户发送自己制作的淫秽视频。李某某通过在涉黄平台直播获利14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照片、陈香支付宝给李某某转账记录、李某某支付宝收入记录、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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