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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484号伊某某盗窃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住永年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抓获,2020年7月16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年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永年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伊某某窜至永年区辛庄堡乡豆庄一村**号邻居梁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金额约1500元。盗窃过程中被惊醒的梁某某及其家人认出,被告人伊某某从梁某某家中逃回自己家。后梁某某及家人找到伊某某家,伊某某拒不承认盗窃一事。梁某某报警后,被告人伊某某逃跑。2020年7月1日被告人伊某某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友谊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现实表现、户籍证明;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入户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10月2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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