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甲(另案处理)事先商量好,由张某某将李某某叉车开出来,然后进行抵押。2017年9月23日,张某某以借用受害人李某某的叉车拉盘条为名义跟李某某到一工厂,后因盘条厂没人,李某某和张某某将叉车停放在李某某一亲戚门市,并将叉车钥匙让其亲戚保管。次日,张某某从李某某亲戚那要走钥匙,并将该叉车开走,后抵押到何某某处,之后又将该车三万元的价格出售。后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40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叉车照片、手机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甲、赵某某、张某乙、李某乙、何某某、冯某某甲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同案犯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物价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现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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