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村,孔某某在此次被查获酒驾时,同民警发生冲突,2019年12月2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孔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驾车,沿永年区苗庄小区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苗庄小区东侧路段时,碾压到由东向西行驶,因等待通行而骑坐在电动自行车上刘某某的脚上,造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孔某某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后经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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