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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456号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永年区建安街与新洺路交叉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经事故责任认定,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悔过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抽血照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0年10月9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单某某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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