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永年区建安街与新洺路交叉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经事故责任认定,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悔过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抽血照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单某某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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