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镇**村,住**村**街**号。该犯于2019年11月14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李某甲先后实施五次诈骗行为,分别为:1、2016年农历3月,李某甲化名“利英”,以与魏某甲结婚为借口诈骗魏某甲50000元。2、2017年1月,李某甲冒充成“小红”身份给冀某甲当老伴,在取得冀某甲信任后,先后以各种理由诈骗冀某甲14000元。3、2017年5月,李某甲冒充“李某乙”身份以给乔某某当老伴为名,取得乔某某信任后,以各种理由骗取乔某某30000元。4、2017年6月李某甲化名“郭某某”身份以给王某某结婚为名,骗取王某某25000元(已退还13000元)。5、2017年12月,李某甲化名“小芳”,以与郝某某结婚要见面礼为名诈骗郝某某1100元。李某甲总计诈骗金额达120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李某甲银行卡明细查询及资金往来信息查询、抓获证明、乔某某与李某乙婚姻协议、借款条、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李某丙、李某丁、魏某甲的死亡证明、精神病医院证明、李某甲非法拘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豆秀海、魏某乙、宁某某、魏某丙、魏某丁、魏某戊、冀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甲、郝某某、冀某甲、乔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10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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