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同受害人李某某妻子张某某在永年区**公园**停车场同一辆车内,李某某称王某某与张某某有不检行为,王某某称当时同张某某同在一辆车内聊天,并无不正当行为,见到李某某后惊慌了,欲开车离开。开车离开现场时,将趴在车上的李某某甩下车,造成李某某右侧5、6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该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某现已赔偿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终结报告、谅解书、调解协议、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
2.证人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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