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宁某某,曾用名白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区,住**乡**村**路**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上午8时许,在永年区**区**车间内,李某某与宁某某因工作上琐事发生口角,后宁某某将李某某左侧肩胛骨肩甲岗骨折,且伴轻度错位,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悔过书、宁某某现实表现、谅解书、和解书、收条、李某某人员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宁某某上网表、无犯罪证明;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