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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404号宁某某故意伤害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白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区,住********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上午8时许,在永年区**区**车间内,李某某与宁某某因工作上琐事发生口角,后宁某某将李某某左侧肩胛骨肩甲岗骨折,且伴轻度错位,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悔过书、宁某某现实表现、谅解书、和解书、收条、李某某人员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宁某某上网表、无犯罪证明;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9月2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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