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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399号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永年区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建安街路口南侧时,与饮酒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马路的程某某发生碰撞,程某甲身体失去平衡将身旁同向步行横过马路的程某乙碰撞后二人身体起飞离开地面,程某乙在甩落地面后被由北向南冀某某驾驶的冀D**小型轿车碾压,造成程某乙、程某甲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程某甲事故的全部责任,负程某乙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永年区交警大队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收条、证明、民事裁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2.证人冀某某、梁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冀通鉴字【2020】第6342号车辆鉴定报告、尸体鉴定报告、酒精鉴定报告;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9月13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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