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沿永年区名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北村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闽D**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未停车未报案未抢救伤员,并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07日到永年区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行驶证查询结果、收条、亲笔证词、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连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情况、邯郸市誉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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