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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372号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现住本村。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 醉酒后驾驶冀E**号机动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建安街与富强路交叉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邢司医鉴【2019】毒鉴字第4016号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书结果显示,被查获时被告人薛某某 静脉血中乙醇的含量为99.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指认车辆照片、抽血照片、查获证明、机动车驾驶信息、到案情况说明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2.被告人薛某某 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邢司医鉴【2019】毒鉴字第4016号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利军

2020年09月0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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