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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350号单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单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永年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5时许,被告人单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永年区西三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军第四七二三工厂门口南侧时,与清扫道路的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谅解书、赔偿协议、公证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2.证人成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单某某血液酒精鉴定报告、痕迹检验报告、尸表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8月2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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