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4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市,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1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永年区公安局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被告人刘某甲,2019年4月30日我院以被告人刘某甲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案件及该嫌疑人一并送麻城市公安局处理)因刘某乙(刘某甲的弟弟)在永年华燃长通施工工地的受伤赔偿事宜,与该工地的分包工头侯某某在华燃长通的工地项目部内发生冲突,后被人拦开,随后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案件及该嫌疑人一并移送麻城市公安局处理)两人将侯某某停放在工地办公区的奥迪(冀D**)轿车,用铁锹、砖块、木棒等物将该车的左右侧车门及玻璃、后车窗玻璃等砸坏,经物价鉴定安迪车的损失为153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查终结报告书、车主车辆行驶证、车辆购买信息、车辆维修凭证、被砸车辆照片、抓获证明、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被砸冀D**奥迪牌轿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燕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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