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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327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豆施线施庄村东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查获时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指认车辆照片、查获证明、到案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无犯罪证明、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8月3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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