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1********,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现住永年区**小区**单元**楼**户。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栗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仍先后三次向王某某通风报信,并为王某某提供资金约四五百元,为公安机关抓捕工作造成了困难。栗某某的行为涉嫌窝藏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栗某某户籍证明,悔过书,微信聊天记录,无犯罪证明;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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