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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308号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村,因盗窃,2016年8月2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金壹仟元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永年区洺李线自西向东行驶至禹襄路口时,与自北向南郭某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温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5.3mg/100ml,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抽血照片、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永年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温某甲、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无证且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0年81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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