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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295号苗某某寻衅滋事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200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3日22时许,苏某某和朋友在永年区广府镇祥龙水世界玩耍后回家的路上,骑电动三轮车行驶到永年区广府镇邯临线天可蓝加气站对面附近时,遇到被告人苗某某。被告人苗某某称摩托车坏了,请求苏某某等人帮忙修摩托。在苏某某等人准备将摩托车抬上电动三轮车时,被告人苗某某将苏某某的电三轮抢走,快速骑走甩开了苏某某等人。经永年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为4713元。被告人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2.证人王某某、吴某甲、许某某、吴某乙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陈述;4.被告人苗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8月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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