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延永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三环与永河线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查获时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具结悔过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到案说明情况、无犯罪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马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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