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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268号(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邯郸市丛台区****村,现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投案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3时30分许, 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沿永焦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杨窑村东路段时,撞至李某某头东尾西停放在道路北侧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D**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上,造成小型轿车乘车人郝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抽血送检,被查获时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具结悔过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到案说明情况、无犯罪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郝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7月31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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