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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267号(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1时许,李某甲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行驶至健康街与中华北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查获时李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抽血照片、具结悔过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到案说明情况、无犯罪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乙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7月31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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