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投案自首,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董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行驶至永河线高铁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查获时董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指认车辆照片、抽血照片、查获证明、到案证明、无违法违纪证明、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3.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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