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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217号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投案,次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马固村“雅香居”饭店酒后离开饭店时,正好看见李某某倒车时与李某某同在一块吃饭的牛某某的车发生剐蹭,因此事郑某某与李某某发生纠纷并发生打架,郑某某将李某某打伤,后被人拦开。回家后郑某某持刀再次返回饭店将李某某朋友牛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牛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作案工具照片、郑某某指认作案工具照片、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追逃表等;2.证人牛某乙、李某乙、贾某某、郑某乙、李某丙、牛某乙、牛某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牛某某、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7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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