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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215号吴某某、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29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区**号。职业:经商。2016年03月02日,吴某某因寻衅滋事,被永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4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3月22日监视居住,2020年04月1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04291978********,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街**巷**号。工作单位:邯郸市**有限公司,职业:经商。2007年因交通肇事罪被永年区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6日被抓获归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04月1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邯郸市**有限公司法人赵某某和股东吴某某在2018年7月份至2019年1月份给山东**公司签定合同,承包邯郸市永年区**厂工地干活,在此期间山东**公司已支付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百分之九十五工程款合计人民币2368270元。赵某某、 吴某某以推诱逃匿方式拖欠农民工李某某等 30名工人工资共计318445.5元。2019年5月30日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邯郸市**公司法人赵某某和股东吴某某均收到《通知书》,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两人仍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二人于2019年5月30日后逃匿,拒不支付其公司拖欠的员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农民工李某某等人陈述;2.永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查报告、工资认定、银行流水,支付赵某某、吴某某证明;3.证人李某甲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其公司拖欠的员工工资,数额较大,经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英

                                        助理检察官:刘蕾

2020年7月9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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