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因彩礼问题被告人陈某甲与受害人闫某某在永年区**镇**村陈某甲家发生争执并打架,陈某甲将闫某某打伤,经鉴定,闫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平面图、犯罪嫌疑人照片、现场照片、当事人受伤照片、到案经过、悔过书、谅解书、收到条、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武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闫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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