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晚23时许,永年区东杨庄乡**村村民胡某某在自家门口因邻里纠纷被同村村民张某乙及张某乙姐夫被告人张某甲殴打,打架过程中胡某某被张某甲殴打致伤,经鉴定,胡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控告状、双方受伤照片、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和解协议书、撤回控告申请书、谅解书、被害人赔偿款收到条、户籍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2.证人张某乙、冯某甲、冯某乙、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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