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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198号(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6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牌照号码为鲁P**/鲁P**半挂货车,沿青兰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602KM+350M处时,与刘某甲驾驶的冀D**号福田牌货车尾随相撞,后两车失控,鲁P**/鲁P**半挂货车撞上右侧隔离墩,冀D**号货车侧翻于行车道,造成冀D**号货车乘车人谢某某死亡,另一乘车人刘某乙、驾驶员刘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车货物不同程度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邯郸支队永年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杨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受害人及其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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