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3********,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南尧线—广府北环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酒精浓度鉴定书显示,被查获时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查获证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邢司医鉴[2019]毒鉴字第3184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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