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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18号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在永年经营废品收购生意,于2019年3月至5月在明知薛某某卖于其物品为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以1300元价格收购,后以1500元左右价格卖到切割站,共收买薛某某提供的盗窃他人电三轮6辆,共计收购盗窃物品价格鉴定为37000元,共获利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收条、前科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薛某某、冯某某、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物价鉴定;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收购明知是盗窃得来的电动三轮车,随后卖出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利军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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