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在永年经营废品收购生意,于2019年3月至5月在明知薛某某卖于其物品为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以1300元价格收购,后以1500元左右价格卖到切割站,共收买薛某某提供的盗窃他人电三轮6辆,共计收购盗窃物品价格鉴定为37000元,共获利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收条、前科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薛某某、冯某某、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物价鉴定;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收购明知是盗窃得来的电动三轮车,随后卖出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利军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