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172号(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年区张西堡镇方头固村村西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报告、查获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0年6月1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