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乡**村,2018年1月1日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在沙河市龙星街路北经营废品收购站生意,2018年10月份,2019年1月份两次在知情的情况下收购李某乙(另案处理)、薛某某(另案处理)二人盗窃他人的货物,经鉴定被盗货物价值14960元,李某某收购货物后又以1元价格卖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谅解书、收到条、营业执照、现实表现、户籍证明:2.证人李某乙、薛某某、韩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物价鉴定;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知情的情况下收购他人盗窃的货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利军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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