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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169号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D**机动车,行驶至永河线-5公里处时,被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张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7.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证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医院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韩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英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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