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镇**路。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6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20年1月5日被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20年1月1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并将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材料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化名苟某某冒充沙河市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行长的身份,以可办理高额信用卡为由,骗取梁某某和何某某信任后,先后分多次骗取梁某某369600元、何某某18000元,共计387600元,在未办理出信用卡后赵某某不再与梁某某、何某某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刘某某前科判决书、赵某某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沙河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二、合同诈骗罪
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冷某某(已判)虚构永年洺河河道工程治理项目,以虚构的青海省**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与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谓的履约保证金、工程合同备案费共计30万元,二人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消费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17年1月10日青海省**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永年洺河河道工程治理项目的施工合同、2017年4月29日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项目部临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山东**项目部布局图、进场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书、通知、土地租赁协议、**项目部临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附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借条、收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证明、银行卡流水查询等;2.证人邹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同案犯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梁某某、何某某的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的单位、虚构的标的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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