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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165号赵某某诈骗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镇**路。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6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20年1月5日被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20年1月1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并将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材料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化名苟某某冒充沙河市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行长的身份,以可办理高额信用卡为由,骗取梁某某和何某某信任后,先后分多次骗取梁某某369600元、何某某18000元,共计387600元,在未办理出信用卡后赵某某不再与梁某某、何某某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刘某某前科判决书、赵某某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沙河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二、合同诈骗罪

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冷某某(已判)虚构永年洺河河道工程治理项目,以虚构的青海省**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与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谓的履约保证金、工程合同备案费共计30万元,二人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消费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17年1月10日青海省**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永年洺河河道工程治理项目的施工合同、2017年4月29日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项目部临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山东**项目部布局图、进场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书、通知、土地租赁协议、**项目部临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附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借条、收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证明、银行卡流水查询等;2.证人邹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同案犯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梁某某、何某某的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的单位、虚构的标的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0年6月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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