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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159号 (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乡**村,现住该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永年区116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刘宋寨村附近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对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查询记录、邯郸市经开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报告、户籍证明等;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献力

检察官助理:张耀天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两册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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