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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150号温某某诈骗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大街**号,邯郸市永年区**局自收自支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5日投案,当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李某某从探探软件网上认识被告人温某某(已婚),温某某自称未婚与李某某聊天,称自己在永年区纪委工作,副业干建筑工地,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在北京、永年等地同居,取得李某某信任。后温某某以工地进料、汽车追尾、社保卡缴费、他被纪委反贪中心调查为由,让李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花呗等途径给他转钱,共骗得李某某30.6万元,李某某被骗的钱款均是以自己名义从借款软件和信用卡借的,到期需还款,后李某某给温某某打电话、发微信,均联系不上温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控告状、李某某转给温某某钱款的截图照片,相关明细、温某某与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温某某结婚的证明,邯郸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局证明,户籍证明;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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