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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143号张某某窝藏、包庇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区**号,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因涉嫌犯有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抓获,于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经永年区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在明知其哥哥张某甲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在2017年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为张某甲提供资金20160元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抓捕,给公安机关抓捕张某甲造成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其哥哥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为张某甲提供资金帮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20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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