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16时许, 在永年区临名关镇**KTV内,彭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因为琐事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动手发生打架,被告人李某某脸部被抓伤,民警赶到现场后了解情况,并将双方带到临名关派出所接受询问。在派出所当事人双方没有调解成,各自回去。同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手持砖头第二次来到**KTV,用砖头将前台影壁墙砸坏, 并将前台的电脑显示器、验钞机、花盆、小票机等物品砸坏,并将抽屉内几张人民币撕毁。经永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共计损失价值为:2138元。2019年09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被害人彭某某陈述;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物价中心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借故生非滋事、损坏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