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14号(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经永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16时许, 在永年区临名关镇**KTV内,彭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因为琐事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动手发生打架,被告人李某某脸部被抓伤,民警赶到现场后了解情况,并将双方带到临名关派出所接受询问。在派出所当事人双方没有调解成,各自回去。同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手持砖头第二次来到**KTV,用砖头将前台影壁墙砸坏, 并将前台的电脑显示器、验钞机、花盆、小票机等物品砸坏,并将抽屉内几张人民币撕毁。经永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共计损失价值为:2138元。2019年09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被害人彭某某陈述;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物价中心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借故生非滋事、损坏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